(以案释法)在未经核定的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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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上午10时,某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小区边空地,a驾校聘用的李教练正在带驾校的一名学员利用小区空地进行科目二场地训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涉嫌在教学过程中默许该驾校李姓教练员在未经核准的教学场地内擅自从事科目二场地驾驶培训活动。执法人员遂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教练和学员分别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李某承认了其在未经核准的教学场地内擅自从事科目二场地驾驶培训活动的事实,并表示吸取教训,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在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及照片中得到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当事人李教练的违法事实,认定a驾校存在“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依法作出了给予a驾校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评析 (一)理论分析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解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李教练所在的a驾校,取得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 营的资质,但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范围内,而在场外从事科目二驾驶培训活动,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机动车培训经营者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本案中能证明a驾校教练员李某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某小区空地的临时教学点违法现场拍摄的录像1份、照片3张,证明a驾校教练员李某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科目二场地训练。 (2)执法人员对a驾校教练李某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在笔录中表述为“a驾校李教练带一名学员正在小区空地内进行科目二场地训练,该训练场地并未经运管部门核准”,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教练和学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李某承认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5)a驾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某小区训练场地并未经运管部门核准 二、本案自由裁量是否合理? 正确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裁量基准,合理把握裁量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从轻处罚的,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的处罚分为四档:一是初次被查处的罚款1000-2800元;二是一年内二次被查处的罚款3700-5500元;三是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罚款8200-10000元;四是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a驾校属于初次违法被查处;且能够在查处后中止了在未经核准的场地继续从事驾驶培训,属于主动改正并中止违法行为;但基于该驾校在小区公共场地从事科目二驾驶培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按照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a驾校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理准确。 三、启示 (一)近些年,个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为招收更多学员,获取更多利润,采取在小区、公园等人流较大公共场地进行科目二驾培活动,存在众多安全隐患,严重扰乱了驾培行业的正常秩序,必须给以严厉打击。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一线的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交通运输四大子行业的业务知识,及时制止各式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一线的执法人员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必须做到认真仔细,采用多种方法及时保留证据,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法律适用 (一)本案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有关标准。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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